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文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佰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文龍於民國96年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0萬元,約
定自96年4月11日起至105年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3月22日止累計121,76
5元未給付,其中107,417元為本金、12,953元為利息、1,39
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文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101年3月22日止累計58,735元未給付,其中50,3
33元為消費款、7,622元為循環利息、7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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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利息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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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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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 黃文龍 │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99%│
│ │107,417元 │ │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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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 黃文龍 │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50,333元 │ │月2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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