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80號
KMDV,101,司促,280,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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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楊誠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萬零壹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柒萬壹仟零
  玖拾肆元自民國10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
  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
  持卡簽帳消費後,截至101年3月22日止累計200,111元未給
  付,其中71,094元為消費款、125,417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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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