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庭璿
陳怡宏
張曉娟
一、債務人陳庭璿、陳怡宏及張曉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庭璿於民國94年間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怡宏、張
曉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58,95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庭璿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146,26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怡宏、張曉娟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101年度司促字第273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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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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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張曉娟、陳怡│自民國99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
│ │146,263元 │宏、陳庭璿 │月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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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張曉娟、陳怡│自民國99年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146,263元 │宏、陳庭璿 │月2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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