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3號
KMDV,101,司促,273,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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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陳庭璿
      陳怡宏
      張曉娟
一、債務人陳庭璿陳怡宏張曉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肆萬陸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庭璿於民國94年間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怡宏、張
  曉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158,95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
  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
  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
  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庭璿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146,263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
  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怡宏張曉娟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101年度司促字第273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張曉娟、陳怡│自民國99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
│  │146,263元 │宏、陳庭璿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張曉娟、陳怡│自民國99年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146,263元 │宏、陳庭璿 │月2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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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