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1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品穎
債 務 人 巫春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貳
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10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
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
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在台資產、負債及營業,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由債權人承受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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