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71號
KMDV,101,司促,271,2012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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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1號
債 權 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 理 人 李品穎
債 務 人 巫春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其中壹拾貳
  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自民國10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
  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
  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在台資產、負債及營業,
  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由債權人承受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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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