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1號
債 權 人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融
債 務 人 陳篤涼即乾雍冷凍食品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玖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於民國100年5月間出售並交付海
產二批予債務人,買賣價金共計91,200元,惟債務人迄今未
為給付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