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9號
KMDV,101,司促,259,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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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叁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國隆分別於①民國92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最高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
  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
  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
  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
  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
  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②93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25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
  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
  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
  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
  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289,735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
  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
  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101年度司促字第25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李國隆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  │ 69,793元 │     │月29日起  │      │          │
├──┼─────┼─────┼──────┼──────┼──────────┤
│ 2 │ 新臺幣  │李國隆  │自民國96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219,942元 │     │月1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2 │ 新臺幣  │李國隆  │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219,942元 │     │月18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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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