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叁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國隆分別於①民國92年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最高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
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
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
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
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
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及
其他約定事項為證。及於②93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
25萬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
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
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
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
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
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289,735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
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
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
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
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101年度司促字第259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李國隆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 │ 69,793元 │ │月29日起 │ │ │
├──┼─────┼─────┼──────┼──────┼──────────┤
│ 2 │ 新臺幣 │李國隆 │自民國96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219,942元 │ │月17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2 │ 新臺幣 │李國隆 │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219,942元 │ │月18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