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務 人 吳玉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伍佰
柒拾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
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㈡壹拾陸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95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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