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8號
KMDV,101,司促,258,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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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 務 人 吳玉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伍佰
  柒拾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
  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
  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㈡壹拾陸萬玖仟捌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95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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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