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6號
KMDV,101,司促,256,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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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劉泰宏原名劉伯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佰貳拾捌萬零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
  100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2計算之利
  息,暨自10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9年11月26日與債權人訂
  有渣打銀行抵押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344萬元,並約
  定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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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