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6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劉泰宏原名劉伯祥.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佰貳拾捌萬零柒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
100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2計算之利
息,暨自101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9年11月26日與債權人訂
有渣打銀行抵押貸款約定書,向債權人借款344萬元,並約
定分240期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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