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珠燕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拾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肆拾玖
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9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簽訂現金卡借款契約,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
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第
三人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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