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5號
KMDV,101,司促,255,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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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陳珠燕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拾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其中肆拾玖
  萬捌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9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簽訂現金卡借款契約,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人所發
  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嗣第
  三人將對債務人之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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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