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李政陵
債 務 人 王秀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伍萬柒仟
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100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3年10月15日與債權人簽訂華
南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
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
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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