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4號
KMDV,101,司促,254,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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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 理 人 李政陵
債 務 人 王秀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伍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及其中伍萬柒仟
  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100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3年10月15日與債權人簽訂華
  南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債務人可持債權
  人所發行之現金卡借款,惟債務人於持卡借款後未依約清償
  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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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