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3號
KMDV,101,司促,253,201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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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趙玲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肆拾陸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肆拾
  伍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10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趙玲玲於98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
  借款64萬元,約定自98年12月14日起至103年12月2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3月
  15日止累計468,667元未給付,其中451,955元為本金、16,4
  1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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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