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趙玲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肆拾陸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肆拾
伍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10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趙玲玲於98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
借款64萬元,約定自98年12月14日起至103年12月2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3月
15日止累計468,667元未給付,其中451,955元為本金、16,4
1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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