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2號
KMDV,101,司促,252,201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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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2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郭銘峯
債 務 人 駱德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捌拾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100
  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計算之利息,
  暨自100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5年9月22日與債權人訂有住
  宅貸款契約(適用於指數型房貸),向債權人借款98萬元,
  並約定借款期間20年,自95年9月22日起至115年9月22日止
  ,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
  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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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