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2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郭銘峯
債 務 人 駱德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捌拾萬伍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100
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69計算之利息,
暨自100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95年9月22日與債權人訂有住
宅貸款契約(適用於指數型房貸),向債權人借款98萬元,
並約定借款期間20年,自95年9月22日起至115年9月22日止
,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債務人未
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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