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8號
KMDV,101,司促,248,201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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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蕭自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陸萬零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柒萬柒仟
  玖佰陸拾叁元自民國10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肆佰元,延
  滯第三個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
  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92年5月2日訂有信用
  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000000
  00000000號之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
  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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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