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蔡森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零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森和於民國93年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1萬元,約
定自93年3月25日起至101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
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
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3月14日止累計147,012
元未給付,其中145,309元為本金、1,682元為利息、21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森和於93年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萬元,約定自
93年8月23日起至111年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4.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3月14日止累計135,658元未
給付,其中134,782元為本金、876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蔡森和於94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7萬元,約定自
94年12月28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7.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3月14日止累計77,427元未給
付,其中76,563元為本金、86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蔡森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號,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3月5日止累計15,914元未給付,其
中10,193元為消費款、5,721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
│本金及利息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47號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蔡森和 │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45,309元 │ │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 2 │ 新臺幣 │蔡森和 │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9% │
│ │134,782元 │ │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 3 │ 新臺幣 │蔡森和 │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5% │
│ │ 76,563元 │ │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 4 │ 新臺幣 │蔡森和 │自民國101年3│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10,193元 │ │月6日 │ │算之利息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