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3號
KMDV,101,司促,243,201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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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古家蓁原名古卉蕎.
      古鴻發
一、債務人古家蓁(原名古卉蕎古庭安)及古鴻發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百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古家蓁(原名古卉蕎古庭安)於94年間就讀私立育
  民工家時,邀同債務人古鴻發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立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30萬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
  用借款金額計116,997元,又約定借款人於學業完成日或休
  學日或退伍日(即96年7月1日)滿一年之日之次日為開始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之起算日;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本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息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0年10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餘欠
  65,662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經
  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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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