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古家蓁原名古卉蕎.
古鴻發
一、債務人古家蓁(原名古卉蕎、古庭安)及古鴻發應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百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古家蓁(原名古卉蕎、古庭安)於94年間就讀私立育
民工家時,邀同債務人古鴻發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立就
學貸款借據額度30萬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
用借款金額計116,997元,又約定借款人於學業完成日或休
學日或退伍日(即96年7月1日)滿一年之日之次日為開始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之起算日;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
息自應還本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息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
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0年10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餘欠
65,662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償還,迭經
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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