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2號
債 權 人 順晟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和
債 務 人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肆佰貳拾叁萬壹仟柒
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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