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2號
KMDV,101,司促,242,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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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42號
債 權 人 順晟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和
債 務 人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肆佰貳拾叁萬壹仟柒
  佰伍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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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晟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