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傅碧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柒佰零
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傅碧雲於100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31萬元,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
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
百分之8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
時償還其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59,
709元,及自10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8 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
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259,709元不為繳
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
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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