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7號
KMDV,101,司促,237,2012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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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庭君
債 務 人 楊月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壹拾叁
萬玖仟肆佰捌拾元自民國10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
收叁佰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收肆佰
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收伍佰元之違
約金,惟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於88年12月10日訂有信
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
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
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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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