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5號
KMDV,101,司促,235,2012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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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 務 人 蔡美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伍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其中壹拾伍
  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自民國98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
  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於99年5月1日依企業
  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其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
  分割予債權人,並經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
  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且已依金
  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5月1日起將債權分割之
  通知登報。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給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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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