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3號
KMDV,101,司促,233,20120310,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莊燕菁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玖萬肆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其中叁萬柒仟陸
  佰柒拾叁元自民國100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
  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