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2號
KMDV,101,司促,232,2012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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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鄭文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柒仟壹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文坤於民國92年9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6年3月起各筆
  本金結算至96年8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935元及費用
  3,48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鄭文坤於87年6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
  000000000000000號),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6年3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96年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899元及費用
  3,27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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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利息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32號 │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鄭文坤 0000000│自民國96年8月3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89,155元 │000000000   │起       │      │       │
├──┼─────┼───────┼────────┼──────┼───────┤
│ 2 │ 新臺幣  │鄭文坤 0000000│自民國96年8月1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91,447元 │000000000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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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