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段富軒原名段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玖佰捌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段志偉於民國83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88年3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88年10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7,364元及費用
6,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段志偉於83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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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利息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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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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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段志偉 0000000│自民國88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26,900元 │000000000 │月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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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新臺幣 │段志偉 0000000│自民國93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7,389元 │000000000 │月25日起 │ │ │
├──┼─────┼───────┼──────┼──────┼───────┤
│ 3 │ 新臺幣 │段志偉 0000000│自民國88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59,536元 │000000000 │月8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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