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30號
KMDV,101,司促,230,2012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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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段富軒原名段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玖佰捌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段志偉於民國83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88年3月起各筆本
  金結算至88年10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7,364元及費用
  6,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
  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
  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段志偉於83年5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
  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
  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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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及利息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30號│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段志偉 0000000│自民國88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26,900元 │000000000   │月8日起   │      │       │
├──┼─────┼───────┼──────┼──────┼───────┤
│ 2 │ 新臺幣  │段志偉 0000000│自民國93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167,389元 │000000000   │月25日起  │      │       │
├──┼─────┼───────┼──────┼──────┼───────┤
│ 3 │ 新臺幣  │段志偉 0000000│自民國88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59,536元 │000000000   │月8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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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