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信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肆萬壹
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10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邱淑惠於85年5月21日邀同債務
人李信標為附卡持卡人與債權人定有信用卡使用契約(邱淑
惠為正卡持卡人、李信標為附卡持卡人),依約定第三人、
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
該款項,詎第三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又依信用
卡使用契約約定,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
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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