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吳聰展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叁拾肆萬柒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其中玖萬柒
仟貳佰零伍元自民國101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
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
持卡簽帳消費後,至101年3月5日止仍有97,205元之消費款
、246,687元之循環利息及3,600元之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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