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15號
KMDV,101,司促,215,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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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鄭順欽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玖萬零肆佰零貳元,及其中柒萬伍仟伍佰陸
  拾陸元自民國88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
  信用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
  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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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