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9號
KMDV,101,司促,209,201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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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債 權 人 李克儉
債 務 人 黃再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3紙,詎債權人向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提示,
  經付款人以債務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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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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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提示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號│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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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黃 再 添 │100年4月10日│ 400,000 │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7日 │EQ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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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黃 再 添 │100年3月21日│ 550,000 │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7日 │EQ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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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黃 再 添 │100年3月16日│ 500,000 │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7日 │EQ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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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