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債 權 人 李克儉
債 務 人 黃再添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支票3紙,詎債權人向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金城分行提示,
經付款人以債務人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未獲付款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翊鴻
┌─────────────────────────────────────────┐
│支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1年度司促字第209號 │
├─┬──────┬──────┬─────┬──────┬──────┬─────┤
│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提示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號│ │ │(新台幣)│ │ │ │
├─┼──────┼──────┼─────┼──────┼──────┼─────┤
│1 │ 黃 再 添 │100年4月10日│ 400,000 │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7日 │EQ0000000 │
├─┼──────┼──────┼─────┼──────┼──────┼─────┤
│2 │ 黃 再 添 │100年3月21日│ 550,000 │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7日 │EQ0000000 │
├─┼──────┼──────┼─────┼──────┼──────┼─────┤
│3 │ 黃 再 添 │100年3月16日│ 500,000 │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7日 │EQ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