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0年度,266號
SDEV,100,沙補,266,201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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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66號
原 告 李華
原 告 李裕錡
原 告 李元創

上列原告因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56,604元(依原告主張減少面積之公告現值計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16,444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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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