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何佳容
陳建輔
陳俊達
陳俊樺
被上訴人 劉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
月7日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20元(計算式:0.40平方公尺×
7,800元=3,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者,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