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1年度,147號
SDEM,101,沙簡,147,201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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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147號
被   告 薛榮永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榮永損壞他人之車輛烤漆,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並就所定數額提高三十倍為一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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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