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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1年度,81號
TYEV,101,桃補,81,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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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81號

法定代理人 邱淑真
被 告 尹碧蘭
尤淑娟
尤博文
尤博雄
尤銘宏
江錦城
吳艾澐
李阿玉
沈國皓
汪昇
林范月玉
林章炭
邱張秋女
洪燕鵲
涂有財
莊淑華
廖其璁
廖鳳蘭
鄭正忠
魏木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零957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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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