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1年度,113號
TYEV,101,桃補,113,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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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徐慶銘
楊月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創堯間請求確認本票裁定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17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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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