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964號
上 訴 人 游美香
兼法定代理人 呂淑貞
複 代理人 曾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桃簡字第964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零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
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聲明,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辜伊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