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小字第1542號
上 訴 人 台灣亞風速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德
訴訟代理人 李華信
被 上訴 人 華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桃小字第15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2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9,011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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