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1年度,18號
PCEV,101,板聲,18,2012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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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聲字第18號
法定代理人 童錫柏
法定代理人 楊素芬
上列聲請人與華新花園大廈B棟管理委員會間清償債務事件,聲
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推事有應自行迴 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據而聲請推事迴避者,應以推事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 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 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 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推事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推事指 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 第457號判例可資參照。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3日內提出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係法官前曾承審兩 造間返還招牌費事件(100年度板簡字第1124號),並為聲 請人敗訴之判決,法官在既有印象之影響下自無可能作與前 案不同之判決而有偏頗之虞等情。惟前開返還招牌費事件係 以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依據,此有聲請人所提 本院100年度板簡字第1124號宣示判決筆錄影本乙件在卷可 稽,而本件清償債務事件則以住戶會議決議為其請求之基礎 ,業經本院調取該清償債務事件卷宗互核無訛,二者請求權 之依據迴異;矧本件尚未開庭審理,聲請人以前開事由遽認 法官有偏頗之虞,自屬主觀臆測。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 法官迴避,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趙義德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馨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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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