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355號
PCEV,101,板簡,355,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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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355號


法定代理人 劉威廷
訴訟代理人 黃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朝華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79,2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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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