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535號
PCEV,101,板小,535,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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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535號
原 告 游玉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原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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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