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1年度,333號
PCEV,101,板小,333,2012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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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333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張簡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板小字第333 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 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101 年3 月23日下午4 時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8, 9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 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8, 9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附表:
┌──────────────────────────┐
│新台幣43, 928元部分自民國95年9月25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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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