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101號
即 被 告 陳賴綉
蘇榮華
張淑子
劉月秀
童林紅美
黃逢時
黃得時
林元培
陳正心
柯羅錦
黃壽山
汪明宗
黃及時
黃麟祥
上列十五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櫻花等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7,063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4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