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101年度,4號
TPSV,101,台職,4,2012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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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職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仁林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璧鑫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曹智恆律師
被 上訴 人 陳嘉俊
      林上裕
      林意超
      陳昶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
年三月八日本院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號),有應更
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理由欄第三段倒數第五行所載「一十二萬八千一百八十二元」應更正為「林意超十二萬八千一百八十二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邱 瑞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六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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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林文化出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