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七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信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長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工程補償金上訴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國 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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