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等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1年度,167號
TPSV,101,台聲,167,2012030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新竹縣芎林鄉碧潭國民小學
法 定代理 人 曹江南
訴 訟代理 人 許美麗律師
上列聲明人與蘇少達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明承受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曹江南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曹江南,有新竹縣政府函影本附卷可稽,自應由曹江南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鄭 雅 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五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