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蘇銀錠
蘇翰桀
蘇源利
蘇源正
蘇源芳
蘇炳林
蘇炳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上訴 人 江翰毅
江翰拓
上列當事人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
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字
第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增至一百五十萬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五萬零七百元,有本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裁定可憑,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既不逾一百五十萬元,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且不因原判決正本誤載為得上訴而受影響。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陳 國 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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