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823號
PCDM,90,易,823,200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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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二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 年度偵字第    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唯力電業有限公司(下簡稱唯力公司)之負責人, 明知「電腦電源轉接多接頭」係告訴人乙○○所創作,由告訴人乙○○、丙○○ 二人所享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名為智慧財產局)所核發之新型專利第一二 八九八一號之新型專利權產品,專利期間自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 至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販賣、使用或為 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新型專利物品之權,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未經上開新 型專利權人即告訴人乙○○、丙○○之同意或授權,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初起,接 續在台北縣蘆洲市○○街十五巷三十七號製造上開專利物品,名之為「總管家電 腦插座」,總計製造二千個;並自八十八年十一月七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三日止 ,以六十元至八十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一千六百三十四個予通立貿易有限公司等人 ,致侵害告訴人乙○○、丙○○二人上開專利權,因認被告涉犯專利法第一百二 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丙○○告訴被告甲○○違反專利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 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玫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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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立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唯力電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