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1年度,1146號
TPSM,101,台上,1146,201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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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四六號
上 訴 人 何讚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年
度上訴字第一八六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協商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一第一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何讚峰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第一審法院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依首開說明,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又上訴人持有第一級毒品部分,第一審判決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復經第二審判決,即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提起上訴,亦非法之所許,應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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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