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4號
民國101年3月1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慶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郭偉齡
參 加 人 尹佐國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 人 錢師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0年8月3日經訴字第100061028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
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9 月27日以「增壓風扇模組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95217290號進行形式審 查,准予專利,發給新型第M311936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 專利)。嗣參加人尹佐國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等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 查,核認系爭專利已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於10 0 年4 月21日以(100 )智專三㈡04119 字第100203248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 年8 月3 日經訴字第10 00610280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 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二、原告之主張:
㈠系爭專利於新型專利說明書記載「於一可行之實施模式中, 上述流道P 之範圍可至少局部朝一氣口擴大或/且至少局部 朝另一氣口縮小(請參考第5 至10圖,惟不以此為限,亦即 ,舉凡具有前揭氣口擴大或/及縮小之結構皆為可行之模式 ,並不限於圖中所示;易言之,該流道P 之範圍朝第一氣口 M 擴大或縮小,或者所述流道P 之範圍朝第二氣口M2擴大或 縮小,二者任一成立即可),例如:前述流道P 之範圍的至
少局部朝第一氣口M1擴大或/且該流道P 之範圍的至少局部 朝第二氣口M2縮減。此外,所述流道P 朝氣口(第一氣口M1 或第二氣口M2)擴大或縮小之部位可呈例如第5 、8 圖所示 傾斜面或第6 、7 、9 、10圖所示之曲面(亦即,上述擴大 或縮小之部位係可依一曲率延伸成凸曲面或凹曲面),可藉 以大幅增加氣體由流道P 之範圍較大者朝較小者移動之速率 與風壓」,系爭專利之創作下,增壓風扇模組之框體結構並 未改變,而係將框體內之流道範圍作調整,至少局部朝第一 氣口擴大及朝第二氣口減縮,在不用改變整體結構之設計下 ,而可有效達到大幅增加氣體由流道P 之範圍較大氣口朝較 小氣口移動之速率與風壓的效果。
㈡依證據1 之第1 圖中可看出其框架整體外觀係呈矩形結構, 且其流道空間短,而證據3 於第1 圖中之風殼整體外觀則是 大致呈喇叭狀結構,且其流道空間長,兩者於結構及空間上 明顯存有差異,顯然無法組合。縱認證據1 可與證據3 組合 ,惟證據3 於第1 圖及說明書中係揭示「二級渦輪裝設於涵 管式吸油煙機風殼1 內,且渦輪風扇5 之進風口較渦輪風扇 2 之出風口大」(見說明書第1 頁倒數第4 至7 行之內容) ,故證據3 若欲達到上述目的時,勢必改變風殼1 整體結構 ,方能進而改變其內流道,此與系爭專利在不改變框架結構 之下,即可達到增加氣體移動之速率與風壓的技術手段完全 不同,依專利審查基準第3.5.4.3 「改變技術特徵關係之發 明」之規定,系爭專利係改變先前技術關係而能產生無法預 期的功效或新的用途,自應認定系爭專利非能輕易完成而具 有進步性,故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1 、3 之組合確實具有進 步性。
㈢系爭專利係揭示「所述流道的範圍係至少局部朝第一氣口擴 大及朝第二氣口縮減,可藉以大幅增加氣體由流道P 之範圍 較大者朝較小者移動之速率與風壓的效果」(見說明書第7 頁第7 至18行),觀諸證據4 之扇框21,其內界定之流道, 僅係供氣體流動用,並未能達到系爭專利所能產生之功效。 抑且,參閱證據4 說明書第5 頁中明確記載上述扇框21「主 要目的是在於提供組裝簡易及降低風扇相互干擾的效果」( 見說明書第5 頁倒數第10至13行)可知,證據4 內之流道並 未明確教示利用系爭專利揭示之「流道的範圍係至少局部朝 第一氣口擴大及朝第二氣口縮減」之技術手段,顯見兩者所 解決之功效及目的與技術手段完全不同。再者,證據4 亦無 法與證據3 相組合,此自證據4 於第2 圖中可看出扇框整體 外觀亦係呈矩形結構,而證據3 於第1 圖中的風殼整體外觀 則是大致呈喇叭狀結構,兩者於結構及空間上明顯存有差異
即可證明。 縱若證據4 可與證據3 相組合,惟承前所述, 由證據3 於第1 圖及說明書所揭示「二級渦輪裝設於涵管式 吸油煙機風殼1 內,且渦輪風扇5 之進風口較渦輪風扇2 之 出風口大」乙節可知,證據3 若要達到上述目的,勢必改變 風殼1 整體結構,才能進而改變其內流道,此與系爭專利在 不改變框架結構之下,便可達到增加氣體移動之速率與風壓 的技術手段完全不同,故根據前述專利審查基準「改變技術 特徵關係之發明」之規定,系爭專利是改變先前技術關係而 能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或新的用途,自應認定系爭專利非能 輕易完成而具有進步性,故證據3 、4 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㈣由證據2 之外框21可知,其內界定之流道僅係供氣體流動用 ,或相同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先前技術」所揭示之目前市 場上常用之散熱風扇(即軸流風扇),換言之,證據2 並無 法產生系爭專利所能達到之功效。抑且,依證據2 之說明書 第10、11頁記載「本案係利用靜葉的設計,…,即扇框上之 靜葉及面積的變化,同時降低軸向及徑向的速度,以大幅提 高該風扇之靜壓」可知,證據2 係在「改變扇框上的靜葉及 面積的變化,藉以大幅提高該風扇之靜壓」,此與系爭專利 係利用「所述流道的範圍係至少局部朝第一氣口擴大及朝第 二氣口縮減,可藉以大幅增加氣體由流道P 之範圍較大者朝 較小者移動之速率與風壓的效果」之技術手段顯然有差異, 且兩者所達到的功效及解決之技術手段亦不同。再者,證據 2 亦無法與證據3 相組合,此亦可自證據2 於第2A圖中可看 出其扇框整體外觀係呈矩形結構,而證據3 於第1 圖中之風 殼整體外觀則係呈喇叭狀結構,兩者於結構及空間上明顯有 差異即可證明。縱認證據2 可與證據3 組合,惟由證據3 於 第1 圖及說明書所揭示「二級渦輪裝設於涵管式吸油煙機風 殼1 內,且渦輪風扇5 之進風口較渦輪風扇2 之出風口大」 乙節可知,證據3 若要達到上述目的,勢必改變風殼1 整體 結構,才能進而改變其內流道,此與系爭專利在不改變框架 結構之下,便可達到增加氣體移動之速率與風壓的技術手段 完全不同,證據2 、3 之組合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 步性。
㈤綜上所陳,系爭專利並未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 訴願決定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殊屬違誤不當 ㈥並聲明: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
三、被告辯稱:
㈠起訴理由㈠主張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1 、3 之組合確實具進
步性一節,被告答辯如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 界定之「增壓風扇模組」,係由一第一扇輪、一第二扇輪及 一框架所構成,其中該「一第一扇輪、一第二扇輪,係各具 有複數扇葉,且所述第一扇輪之扇葉數多於上述第二扇輪的 扇葉」等技術特徵,與證據3 所揭示「渦輪增壓風機,包括 有電機(3 )及電機支架(4 ),其特徵在於在電機輸出軸 的兩端固定安裝有渦輪風扇(5 )和增壓渦輪風扇(2 )」 及「渦輪風扇有18個葉片,增壓渦輪風扇有20個葉片」之構 造相同。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框架為中 空殼體並界定有流道且設有一第一氣口與一第二氣口,可供 氣體流通,該流道之範圍係至少局部朝第一氣口擴大及朝第 二氣口縮減之技術特徵,則與證據3 之渦輪風扇及增壓渦輪 風扇裝設於涵管式吸油煙機風殼內,渦輪風扇用於吸風,增 壓渦輪風扇用於增壓排風,該涵管朝渦輪風扇之吸風口擴大 ,及朝增壓渦輪風扇之排風口縮減之構造相同。又系爭專利 之框架係設有一導流部,及一承置部連接該導流部且分別承 接所述第一扇輪與第二扇輪及收容於其內之驅動裝置;其中 ,該承置部亦與證據3 所揭示電機支架係具有承接電機及支 持渦輪風扇和增壓渦輪風扇作用之構造相同。另,證據1 亦 已揭示其框架內側設置有複數個肋條,自框架內周邊向內部 延伸,而交會於框架中心之承置部;且其說明書第10頁第14 行至第15行亦載有:「肋條的形狀亦不限於長條形,而可改 成任何可以減少氣流壓降的形狀,以更增進風扇效率」等文 字,即可得知:證據1 之肋條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的導流部之作用、技術手段及功效相同。據此,證 據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其 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證據1 、3 先 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所界定增壓風扇模組之第一扇輪尺寸大於第二扇輪,此與證 據3 圖式所揭示渦輪風扇之尺寸大於增壓渦輪風扇尺寸之技 術特徵相同;第3 項所界定之增壓風扇模組「框架之第一氣 口內設有所述第一扇輪」,與證據3 所揭示渦輪風扇設於吸 風口之技術特徵相同;第4 項所界定之增壓風扇模組之「框 架之第二氣口內設有所述第二扇輪」,與證據3 所揭示「增 壓渦輪風扇設於排風口」之技術特徵相同;第5 項所界定之 增壓風扇模組框架之「導流部及承置部係設於該框架中接近 第一氣口處」,與證據1 說明書第10頁第11行至第12行所揭 示「動葉部的位置也不限位於承置部的相異兩側,而可視情 況設置於同側,或於風扇的『進風側』與出風側均設置肋條 (相當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所界定之「導流部接
近第一氣口處」),而將動葉部保護於風扇框架中」之技術 特徵相同;第6 項所界定之增壓風扇模組框架之「導流部及 承置部係設於該框架中接近第二氣口處」,與證據1 說明書 第10頁第11行至第12行所揭示「動葉部的位置也不限位於承 置部的相異兩側,而可視情況設置於同側,或於風扇的『進 風側』與『出風側』均設置肋條(相當於第6 項所界定之「 導流部接近第二氣口處」),而將動葉部保護於風扇框架中 」之技術特徵相同;第7 項及第8 項所分別界定之增壓風扇 模組框架之「第一氣口處更組設有一發熱體」及「第二氣口 處更組設有一發熱體」,與證據1 所揭示動葉串聯風扇即針 對不同發熱體進行散熱用途之技術特徵相同;另第9 項係界 定增壓風扇模組之「導流部具有複數靜葉」,而於證據1 說 明書第10頁第11行至第15行亦揭示有「肋條的形狀亦不限位 於長條形,而可改成任何可以減少氣流壓降的形狀,以更增 進風扇效率」之技術內容,其中證據1 之肋條與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界定具複數靜葉之導流部之作用、技術 手段及功效相同。據此,證據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9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申請前之該證據1 、3 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㈡起訴理由㈡主張證據3 、4 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 具進步性一節,被告答辯如下: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增壓風扇模組」,係由一第一扇輪、一 第二扇輪及一框架所構成,其中該「一第一扇輪、一第二扇 輪,係各具有複數扇葉,且所述第一扇輪之扇葉數多於上述 第二扇輪的扇葉」;其框架為中空殼體並界定有流道且設有 一第一氣口與一第二氣口,可供氣體流通,該流道之範圍係 至少局部朝第一氣口擴大及朝第二氣口縮減;及承置部等構 造特徵(詳見前述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 定之「增壓風扇模組」,係由一第一扇輪、一第二扇輪及一 框架所構成,其中該「一第一扇輪、一第二扇輪,係各具有 複數扇葉,且所述第一扇輪之扇葉數多於上述第二扇輪的扇 葉」之技術特徵,亦與證據4 第2 圖所揭示之一扇框及複數 個動葉部,係沿著該串聯式風扇之軸方向而串接於該扇框內 之構造相同,且證據4 說明書第10頁第6 行至第10行亦揭示 「至於該第一動葉部與該第二動葉部之扇葉數、扇葉傾斜角 度、轉速、轉動方向可相同或不同」。另證據4 的說明書第 7 頁第20行至第24行亦揭示「該第一承接部22係藉由複數個 導輪葉片23而連接並固定於該扇框21內,該複數個導輪葉片 23呈徑向排列於該扇框內,且其形狀與該第一動葉部或該第 二動葉部之扇葉形狀大致相同,有助於增強風扇之風壓,以
提高該串聯風扇之散熱效率」,其中所述「複數個導輪葉片 」與系爭專利第1 項所界定導流部之作用、技術手段及功效 相同。據此,證據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 之該證據3 、4 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另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2 項所界定之「該增壓風扇模組之第一扇輪之尺寸 大於第二扇輪」,與證據3 說明圖式中所揭示之「渦輪風扇 5 之尺寸大於增壓渦輪風扇2 之尺寸」技術特徵及所達成之 功效相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所界定之「該增壓 風扇模組之框架之第一氣口內設有所述第一扇輪」,與證據 3 所揭示之「渦輪風扇5 設於吸風口」技術特徵及所達成之 功效相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界定之「該增壓 風扇模組之框架之第二氣口內設有所述第二扇輪」,與證據 3 所揭示之「增壓渦輪風扇2 設於排風口」技術特徵及所達 成之功效相同。據此,證據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依申請前之該證據3 、4 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㈢起訴理由㈢主張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2 、3 之組合確實具進 步性一節,被告答辯如下:證據3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之「增壓風扇模組」,係由一第一扇輪、一第二 扇輪及一框架所構成,其中該「一第一扇輪、一第二扇輪, 係各具有複數扇葉,且所述第一扇輪之扇葉數多於上述第二 扇輪的扇葉」;其框架為中空殼體並界定有流道且設有一第 一氣口與一第二氣口,可供氣體流通,該流道之範圍係至少 局部朝第一氣口擴大及朝第二氣口縮減;及承置部等構造特 徵(詳見前述㈠)。證據2 說明書第8 頁倒數第2 行至第9 頁倒數第3 行及圖式第2B、3A圖亦揭示其複數個靜葉係呈徑 向排列且連接於該基座與外框內表面之間,用以引導流經葉 片之氣流及提升該散熱風扇所吹出氣流之靜壓,足知證據2 所揭示之複數個靜葉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 導流部之作用、技術手段及功效相同。據此,證據2 、3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該證據2 、3 先前技術顯 能輕易完成。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界定之「該 增壓風扇模組之第一扇輪之尺寸大於第二扇輪」,與證據3 說明圖式中所揭示之「渦輪風扇5 之尺寸大於增壓渦輪風扇 2 之尺寸」技術特徵及所達成之功效相同。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3項 所界定之「該增壓風扇模組之框架之第一氣口 內設有所述第一扇輪」,與證據3 所揭示之「渦輪風扇5 設 於吸風口」技術特徵及所達成之功效相同。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4項 所界定之「該增壓風扇模組之框架之第二氣口 內設有所述第二扇輪」,與證據3 所揭示之「增壓渦輪風扇 2 設於排風口」技術特徵及所達成之功效相同。據此,證據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該證據2 、 3 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㈣據此,系爭專利確實違反核准處分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94條 第4 項之規定,從而,原告所提出之理由並不成立,故所為 舉發成立之處分自無違誤。
㈤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參加人主張:
㈠起訴理由㈠主張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1、3之組合確實具進步 性一節:
⒈經查,將證據1 之「框架11」改變為證據3 之「風殼1 」係 為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以轉用、置換 、改變或組合等方式輕易完成,惟原告卻反將證據1 及3 之 圖式進行比對,將其「框架及風殼」之整體外觀尺寸分別量 測,而僅以其一呈矩形結構,另一呈喇叭狀結構,及二者流 道空間長短不同,即謂兩者之結構及空間上明顯存有差異, 顯然無法組合等語,該等主張顯與事實不符。
⒉另由系爭專利說明書及所附圖式以觀,其中第2 圖所示「框 架12之流道P 之範圍形成相同」,又第5 至10圖揭示「框架 12 之 流道P 之範圍可至少局部朝一氣口擴大或/ 且至少局 部朝另一氣口縮小」。系爭專利該第5 至10圖所揭示「框架 12」構造與證據3 相同,因此,原告主張「證據3 若欲達到 上述目的時,勢必改變風殼1 整體結構,方能進而改變其內 流道,此與系爭專利在不改變框架結構之下,即可達到增加 氣體移動之速率與風壓的技術手段完全不同」等理由即與事 實不符。
⒊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增壓風扇模 組」,其係由:一第一扇輪、一第二扇輪及一框架所構成, 其中,該「一第一扇輪11、一第二扇輪11' ,係各具有複數 扇葉輪111 (111'),且所述第一扇輪之扇葉數多於上述第 二扇輪的扇葉」,而此係與證據3 之「渦輪增壓風機包括有 電機3 及電機支架4 ,在電機輸出軸的兩端固定安裝有渦輪 風扇5 和增壓渦輪風扇2 ,渦輪風扇5 有18個葉片,增壓渦 輪風扇2 有20個葉片」的構造相同。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所界定之「框架12」為中空殼體並界定有流道P 且 設有一第一氣口M1與一第二氣口M2,可供氣體流通,該流道 之範圍係至少局部朝第一氣口擴大及朝第二氣口縮減,此亦
與證據3 之「渦輪風扇5 及增壓渦輪風扇2 裝設於涵管式吸 油煙機風殼1 內,渦輪風扇5 用於吸風,增壓渦輪風扇2 用 於增壓排風,該涵管朝渦輪風扇5 之吸風口擴大,及朝增壓 渦輪風扇2 之排風口縮減」的構造相同。又系爭專利之框架 12設有:一導流部121 ,及一承置部122 連接該導流部且分 別承接所述第一扇輪11與第二扇輪11' 及收容於其內之驅動 裝置。其中,該承置部122 與證據3 所揭示之「電機支架4 係具有承接電機3 及支持渦輪風扇5 和增壓渦輪風扇2 之作 用」的構造相同。此外,證據1 已揭示「框架11內側設置有 複數個肋條14,其自框架11的內周邊向內部延伸,而交會於 框架11中心之承置部片」,而於證據1 說明書第10頁第11-1 5 行亦揭示有:「肋條的形狀亦不限於長條形,而可改成任 何可以減少氣流壓降的形狀,以更增進風扇效率」,因此,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導流部121 」與證 據1 所揭示之「肋條14」的作用、技術手段及功效相同。 ㈡起訴理由㈡主張證據3 、4 之組合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 具進步性一節:
⒈同前所述,原告僅以證據3 及4 圖式之「風殼及扇框」整體 外觀之一呈矩形結構,一呈喇叭狀結構,即謂兩者於結構及 空間上明顯存有差異,顯然無法組合等語。惟此種說法,即 係明顯忽略有關「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能以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等方式輕易完成」之事實。 ⒉又系爭專利第5 至10圖所揭示「框架12」構造與證據3 相同 ,因此,原告主張「證據3 若欲達到上述目的時,勢必改變 風殼1 整體結構,方能進而改變其內流道,此與系爭專利在 不改變框架結構之下,即可達到增加氣體移動之速率與風壓 的技術手段完全不同」等理由,亦與事實不符。 ⒊證據4 揭示:「一扇框21;複數個動葉部26、28,其係沿著 該串聯式風扇之軸方向而串接於該扇框內;一第一承置部22 ,連接於該扇框內,其係用於承接一第一動葉部26;以及一 第二承置部24,以可分離方式與該第一承置部22相連接,並 用以承接一第二動葉部28」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一第一扇輪11、一第二扇輪11' ,係 各具有複數扇葉111 、111',且所述第一扇輪11之扇葉數多 於上述第二扇輪11' 之扇葉111'」構造,即與證據4 上開「 一扇框21;複數個動葉部26、28,其係沿著該串聯式風扇之 軸方向而串接於該扇框內」構造相同;且證據4 說明書第10 頁第6 行亦揭示:「至於第一動葉部與該第二動葉部之扇葉 數、扇葉傾斜角度、轉速、轉動方向可相同或不同」技術特 徵。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界定之「一框架12為中
空殼體並界定有流道P 且設有一第一氣口M1與一第二氣口M2 ,可供氣體流通,該流道之範圍係至少局部朝第一氣口擴大 及朝第二氣口縮減」之構造,亦與證據3 之「渦輪風扇5 及 增壓渦輪風扇2 裝於涵道式吸油煙機風殼1 內,渦輪風扇5 用於吸風,增壓渦輪風扇2 用於增壓排風,該涵道朝渦輪風 扇5 之吸風口擴大及朝增壓渦輪風扇2 之排風口縮減」構造 相同。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框架12設有:一 導流部121 ,及一承置部122 連接該導流部且分別承接所述 第一扇輪11與第二扇輪11' 及收容於其內之驅動裝置」,其 中,該承置部122 與證據3 之「電機支架4 係具有承接電機 3 及支持渦輪風扇5 和增壓渦輪風扇2 之作用」的構造相同 。另外,證據4 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5 行以下揭示,可知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導流部121 」,係與證據 4 之「複數個導輪葉片23 」 的作用、技術手段及功效相同 。
㈢起訴理由㈢主張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2 、3 之組合確實具進 步性一節:
⒈同前所述,原告由證據2 及3 圖式之「扇框及風殼」整體外 觀,以一呈矩形結構,一呈喇叭狀結構,即謂兩者於結構及 空間上明顯存有差異,顯然無法組合等語。惟此種說法,亦 係明顯忽略有關「該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能以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等方式輕易完成」之事實。 ⒉又系爭專利第5 至10圖所揭示「框架12」構造與證據3 相同 ,因此原告主張「證據3 若欲達到上述目的時,勢必改變風 殼1整 體結構,方能進而改變其內流道,此與系爭專利在不 改變框架結構之下,即可達到增加氣體移動之速率與風壓的 技術手段完全不同」等理由,亦與事實不符。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增壓風扇模組」, 其係由:一第一扇輪、一第二扇輪及一框架所構成,其中, 該「一第一扇輪11、一第二扇輪11' ,係各具有複數扇葉輪 111( 111'),且所述第一扇輪之扇葉數多於上述第二扇輪的 扇葉」,而此係與證據3 之「渦輪增壓風機包括有電機3 及 電機支架4 ,在電機輸出軸的兩端固定安裝有渦輪風扇5 和 增壓渦輪風扇2 ,渦輪風扇5 有18個葉片,增壓渦輪風扇2 有20個葉片」的構造相同。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所界定之「框架12」為中空殼體並界定有流道P 且設有一第 一氣口M 1 與一第二氣口M2,可供氣體流通,該流道之範圍 係至少局部朝第一氣口擴大及朝第二氣口縮減,而此亦與證 據3 之「渦輪風扇5 及增壓渦輪風扇2 裝設於涵管式吸油煙 機風殼1 內,渦輪風扇5 用於吸風,增壓渦輪風扇2 用於增
壓排風,該涵管朝渦輪風扇5 之吸風口擴大,及朝增壓渦輪 風扇2 之排風口縮減」的構造相同。又系爭專利之框架12設 有:一導流部121 ,及一承置部122 連接該導流部且分別承 接所述第一扇輪11與第二扇輪11' 及收容於其內之驅動裝置 ,其中,該承置部122 與證據3 所揭示之「電機支架4 係具 有承接電機3 及支持渦輪風扇5 和增壓渦輪風扇2 之作用」 的構造相同。證據2 揭示:「複數個靜葉24可連接於該基座 22與該外框內導流部23之間,換言之,該複數個靜葉係呈徑 向排列且連接於該基座22與外框的內表面之間,用以引導流 經葉片之氣流及提升該散熱風扇所吹出氣流的靜壓。該扇框 結構之出風側設有導流部231 之外,亦可於該扇框結構之入 風側再形成另一導流部232 。分別位於該扇框結構之入風側 和出風側之兩導流部可呈鏡向對稱配置。此外,沿著出風側 往入風側之方向(箭頭方向D ),該輪轂之外徑由該輪轂之 一端至另一端逐漸縮減,而形成斜面251 」技術特徵。此外 ,證據2 說明書第8 頁倒數第2 行到第9 頁倒數第3 行及圖 式第2B、3A圖亦揭示:「該複數個靜葉24係呈徑向排列且連 接於該基座22與外框的內表面之間,用以引導流經葉片之氣 流及提升該散熱風扇所吹出氣流的靜壓」,因此,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之「導流部121 」與證據2 所揭 示之「複數個靜葉24」的作用、技術手段及功效相同。 ㈣原告所主張「增壓風扇模組之框體結構並未改變」,及「在 不用改變整體結構之設計下,而可有效達到大幅增加氣體由 流道P 之範圍較大氣口朝較小氣口移動之效率與風壓的效果 」等功效,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記載,故原告主張系爭專 利「增壓風扇模組之框體結構並未改變」,及「在不用改變 整體結構之設計下」功效並非事實,原告主張無理由。另系 爭專利說明書所記載:「藉由所述第一扇輪與上述第二扇輪 之扇葉數的不同而達大幅提升系統之風壓與風量的效果」, 與證據3 所揭露之「渦輪風扇有18個葉片,增壓渦輪風扇有 20個葉片」構造,同為扇葉數的不同構造。且系爭專利所達 成之「大幅提升系統之風壓與風量的效果」,亦與證據3 說 明書所記載之「使風量加大而不提高噪音」及「二級渦輪結 構保證了吸油煙機需要的風壓」功效相同,系爭專利亦未能 增進功效。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2至9項是否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2 項界定「其中第一扇輪之 尺寸大於上述第二扇輪」技術特徵。與證據3 說明圖式中所 揭示之「渦輪風扇5 之尺寸大於增壓渦輪風扇2 之尺寸」構 造相同,因此,組合證據1 與證據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更正本第2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之主張無理由。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3 項界定「其中框架之第一 氣口內設有所述第一扇輪」技術特徵,與證據3 所揭示之「 渦輪風扇5 設於吸風口」構造相同,因此,組合證據1 與證 據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3 項不具進步 性,原告之主張無理由。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4 項界定「其中框架之第二 氣口設有所述第二扇輪」技術特徵。與證據3 所揭示之「增 壓渦輪風扇2 設於排風口」構造相同,因此,組合證據1 與 證據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4 項不具進 步性,原告之主張無理由。
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5 項界定「其中導流部及承 置部係設於該框架中接近第一氣口處」技術特徵。與證據1 說明書第10頁第11-12 行所揭示之:「動葉部的位置也不限 於承置部的相異兩側,而可視情況設置於同側,或於風扇的 『進風側』與出風側均設置肋條」構造為同一技術手段。因 此,組合證據1 與證據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 正本第5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之主張無理由。
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6 項界定「其中導流部及承 置部係設於該框架中接近第二氣口處」技術特徵。與證據1 說明書第l0頁第11-12 行所揭示之:「動葉部的位置也不限 於承置部的相異兩側,而可視情況設置於同側,或於風扇的 『進風側』與『出風側』均設置肋條」構造為同一技術手段 。因此,組合證據1 與證據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更正本第6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之主張無理由。 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7 項界定「其中第一氣口處 更組設有一發熱體」技術特徵。與證據1 所揭示:「動葉串 聯風扇10即針對不同發熱體進行散熱用途」構造為同一技術 手段。因此,組合證據1 與證據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更正本第7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之主張無理由。 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8 項界定「其中第二氣口處 更組設有一發熱體」技術特徵。與證據1 所揭示之:「動葉 串聯風扇10即針對不同發熱體進行散熱用途」構造為同一技 術手段。因此,組合證據1 與證據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更正本第8 項不具進步性,原告之主張無理由。 ⒏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9 項界定「其中導流部具有 複數靜葉」技術特徵。證據1 說明書第10頁第11-15 行揭示 :「肋條的形狀亦不限於長條形,而可改成任何可以減少氣 流壓降的形狀,以更增進風扇效率」技術手段。系爭專利請 求項9 所界定具複數靜葉之導流部121 的作用、技術手段及
功效與證據1 所揭示之「肋條14」相同,因此,組合證據1 與證據3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9 項不具 進步性,原告之主張無理由。
㈥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 規定,故被告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並 無違法。
㈦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查系爭專利係於95年9 月27日申請專利,被告於96年1 月10 日審定公告准予專利,則系爭專利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 事,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而於 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即現行專利法)規定為斷。又 原告曾於97年4 月28日申請更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嗣 經被告審查後認為上開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為申請專利範圍 之減縮,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及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未 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 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准予更正,並已於100 年5 月11日公告,該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之請求項共計9 項,其 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故本件應以系爭專利97 年4 月28日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予以審理,合先敘明。六、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 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 固為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惟如其新型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 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明定。查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 圍共9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參加人係以 舉發證據1 至4 之任意組合主張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1 至9 項不具進步性,經被告審查後認舉發證據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專利申請範圍第1 至9 項不具進步 性,證據3 、4 之組合及證據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4 項不具進步性,而為「舉發成立, 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嗣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 ,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是本件爭點為:㈠證據1 及3 之 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至9 項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3 及4 之組合與證據2 及3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至4 項不具進步性?茲析述如下: ㈠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9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第 2 至9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茲說明請求 項內容如後:
⒈一種增壓風扇模組,主要包括:一第一扇輪、一第二扇輪,
係各具有複數扇葉,且所述第一扇輪之扇葉數多於上述第二 扇輪的扇葉;及一框架,係為中空殼體並界定有流道且設有 一第一氣口與一第二氣口,可供氣體流通,該流道之範圍係 至少局部朝第一氣口擴大及朝第二氣口縮減,前述框架設有 :一導流部;及一承置部連接該導流部且分別承接所述第一 扇輪與第二扇輪及收容於其內之驅動裝置,使上述扇葉運轉 時,藉由前述導流部導引該扇葉運轉時所產生之氣流,更可 藉由所述第一扇輪之扇葉多於上述第二扇輪,進而達大幅提 升系統之風壓與風量的效果。
⒉如第1 項所述之增壓風扇模組,其中第一扇輪之尺寸大於上 述第二扇輪。
⒊如第1 或2 項所述之增壓風扇模組,其中框架之第一氣口內 設有所述第一扇輪。
⒋如第1 或2 項所述之增壓風扇模組,其中框架之第二氣口設 有所述第二扇輪。
⒌如第1 項所述之增壓風扇模組,其中導流部及承置部係設於 該框架中接近第一氣口處。
⒍如第1 項所述之增壓風扇模組,其中導流部及承置部係設於 該框架中接近第二氣口處。
⒎如第1 項所述之增壓風扇模組,其中第一氣口處更組設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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