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丞
號
陳麗君
許怡菁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邰怡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
年度訴字第1829號,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298 號、第2065
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陳威丞等3 人為 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 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本案據以為判決無罪前提之另案被告曹 振宗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9 日以98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34號判決違反著作權法部分無罪 ,惟該案判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 (下稱高檢署智財分署)以100 年度上字第11號上訴書及上 訴理由書聲明上訴在案,故本院上開判決尚未確定,且該判 決論述顯多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之情 形(誤引彈劾法則;對該案起訴之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及 偵查要件與告訴要件有別部份均有所誤認;認定被告業經合 法授權,或認業經授權而主觀無犯意之部分,顯未依證據法 則為認定;證據認定顯未依論理法則、經驗法則,並疏未詳 實調查證據等,詳見上揭100 年度上字第11號上訴書及上訴 理由書)。是以,本案原審遽依本院尚未確定之上開判決, 認定被告等人主觀上亦無擅自重製、銷售如附表所示日劇影 音光碟之犯罪故意,認事用法既有違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1 項、第361 條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 適當合法之判決云云。
三、經查,本院另案98年度刑智上更㈠字第34號刑事判決,經高 檢署智財分署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於101 年1 月5 日以10 1 年度台上字116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有最高法院判決書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8至92頁),亦即被告曹振宗所涉違
反著作權法罪嫌已經判決無罪確定,足認檢察官上訴所指本 案原判決上揭認事用法有違誤,已無依據,而檢察官對於本 案並無其他上訴理由,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存卷足稽(見本 院卷第99至100 頁),且檢察官至本案辯論終結前亦未提出 其他上訴理由及證據證明被告陳威丞等3 人有公訴意旨所指 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之犯罪行為。是以,本件檢 察官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許怡菁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8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金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除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附錄: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 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 條第一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