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78號
STEV,101,店補,78,2012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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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78號
原 告 古若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惠暄即晉業汽車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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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