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108號
STEV,101,店補,108,2012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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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陳凌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永興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5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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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