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52號
原 告 林美麗
吳德芬
章淑玲
李玉玫
吳筱玫
鍾玉美
一、按如原告請求確定至一定界線內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則為
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訟,其界線雖亦隨之而確定,然亦與
經界訴訟不同,即非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5款所規定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涉訟之範圍。
二、查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如等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並
就被告等侵權占用土地部分為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請求,
限原告於七日內補正陳報:本件併對被告為侵權行為及不當
得利之請求,並請求測量被告等實際侵權占用面積,就上開
部分,是否請求確認一定界線內之土地屬於自己所有,而為
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