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20號
原 告 陳宜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婷婷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82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政峯